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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人员“十不准”
发布时间:2024-05-06

1.不准发表、散布、传播与中央指示精神不符的言论;

2.不准借巡察工作之机,影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3.不准对巡察工作中涉及的问题擅自表态;

4.不准向个人所在单位、被巡察单位及相关人员泄露巡察秘密、扩散巡察工作情况;

5.不准推诿、搪塞信访举报或师生咨询事项;

6.不准在被巡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或应由巡察机构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以巡察为名向被巡察单位索要及长期占用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

8.不准接受被巡察单位宴请、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任何财物;

9.不准组织或参加与巡察无关的活动,巡察期间不准饮酒;

10.不准向被巡察单位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